公司法  外國公司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74條
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 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