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外國公司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73條
外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認許:

一、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公司之認許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