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發行新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76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 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 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 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