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發行新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73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認股人填 寫所認股數、種類、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一百三十條之事項。

二、原定股份總數,或增加資本後股份總數中已發行之數額及其金額。

三、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事項。

四、股款繳納日期。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除在前項認股書加記證券管理機關核准文號及年、 月、日外,並應將前項各款事項,於證券管理機關核准通知到達後三十日 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並發行之。但營業報告、財產目錄 、議事錄、承銷或代銷機構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仍須公開發行時,應重行申請。

認股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股票者,免填第一項之認股書。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置認股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