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發行新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71條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 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其核准。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發行;已發行者,股份持有人,得於 撤銷時起,向公司依股票原定發行金額加算法定利息,請求返還;因此所 發生之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