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發行新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69條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 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