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發行新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68條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由原有股東及員工全部認足或由特定人協議認購而不 公開發行者外,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核准,公開發行:

一、公司名稱。

二、原定股份總數、已發行數額及金額。

三、發行新股總數、每股金額及其他發行條件。

四、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財務報表。

五、增資計畫。

六、發行特別股者,其種類、股數、每股金額及第一百五十七條各款事項 。

七、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其可認購股份數額及其認股辦 法。

八、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九、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十、發行新股決議之議事錄。

十一、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 人不為申請更正者,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八款、第九款, 由律師查核簽證。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對於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項之發行新股,不適用之 。

前項發行新股之股數、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數額加計 已發行股份總數、已發行轉換公司債可轉換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公 司債可認購股份總數、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認購股份總數及已發行認 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總數,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時,應先完成變 更章程增加資本額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