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發行新股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68-1條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或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有依其認股辦法核給股份之義 務,不受第二百六十九條及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但認股權憑證持有 人有選擇權。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 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