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份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9條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

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 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 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