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份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8條
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 ,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前項財產之價值及抵充之數額,董事會應於股東會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 證。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三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