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份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7-2條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 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 認股權憑證。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