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份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2條
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 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 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 姓名。

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