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份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61-1條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 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 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發行股票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發行外 ,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仍未發行者,得繼續責令 限期發行,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發行股 票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