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股份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59條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