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55條
發起人對於公司設立事項,如有怠忽其任務致公司受損害時,應對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

發起人對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在登記後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