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42條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 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

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另行募 集。

前項情形,如有損害,仍得向認股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