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5條
申請公開招募股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證券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或撤銷核 准:

一、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者。

二、申請事項有變更,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發起人有前項第二款情事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