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31條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 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