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有限公司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12條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全體之同意,另提特 別盈餘公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