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有限公司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01條
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九、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