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 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 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 外文本提出之日。

第3條
同一專利申請案有二以上之外文本者,以最先提出者為準。如申請人聲明 以後提出之外文本為準者,以後提出之日為外文本提出之日。

前項提出日為同日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外文本,屆期 未擇一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第4條
發明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必要圖式 。

新型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說明書、至少一項之請求項及圖式。

設計專利以外文本申請者,應備具圖式,並載明其設計名稱。

第5條
(刪除)
第6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