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以外文本申請實施辦法  ( 105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所 定外文本,其外文種類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德文、日文、韓文、葡 萄牙文、俄文或西班牙文為限。

不符前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以補正之日為 外文本提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