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9條
專利代理人違反前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或因業務上有 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申 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處分。

專利代理人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 達三次者,應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 ,應廢止其專利代理人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