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7-4條
專利代理人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 修之證明文件。

前項在職進修,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事項。

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違反第一項規定,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 完成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