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37-2條
專利代理人將其專利代理人章證或事務所標識提供與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 書之人辦理第九條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