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法
公會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8條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