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 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 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 ,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