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2條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 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 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 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 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 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