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侵害之救濟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30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左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被侵害人得就其利用電路布局通常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利用 同一電路布局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侵害電路布局權者,因侵害所得之利益。侵害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舉證時,以販賣該電路布局或含該電路布局之積體電路之全部收 入為所得利益。

三、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