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43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