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管團體執行集管業務,成績優良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獎助。
集管團體依法令或章程之規定,應備置或編造之表冊,著作權專責機關得
隨時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並得隨時檢查其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其限期
申報業務處理情形。
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之查核或檢查,得令集管團體提出證明文件、單據
、表冊及有關資料,並於收受後一個月內查閱發還。
對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集管團體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集管團體之營運及財產狀況,認為有必要時,得令集管
團體變更業務執行之方法,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
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