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集管團體之獎勵、輔導及監督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42條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 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或工作人員,或停止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