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35條
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 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