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32條
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內,要求集 管團體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者,集管團體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