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27條
集管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之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 名冊,及管理之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數量之資訊,上網供公 眾查閱,並應公眾之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