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集管團體之權利義務 (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26條
使用報酬率自申請審議至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得按照變更 前原定之使用報酬率或原約定之使用報酬給付暫付款;無原定之使用報酬 率及原約定之使用報酬者,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核定暫付款。

前項之暫付款,著作權專責機關於核定前,得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 會之意見。

第一項經核定之暫付款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於審議使用報酬 率期間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均適用之。

利用人依第一項規定向集管團體支付暫付款,且表明其係暫付款者,其利 用之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

利用人已依第一項規定給付暫付款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依審議通過 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經駁回使用報酬率審議之申請者,應依集管團體公 告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之。

利用人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經依前條第八項規定禁止實施者,集管團 體應退還已收取之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