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 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 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 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