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60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