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