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