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53條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 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 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 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所定障礙者或其代理人為供該障礙者個人非營利使用,準用前項規定 。

依前二項規定製作之著作重製物,得於前二項所定障礙者、中央或地方政 府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間散布或公開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