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