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8-1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