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