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40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 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 為均等。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拋棄其應有部分者,其應有部分由其他共同著作人依其 應有部分之比例分享之。

前項規定,於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死亡無繼承人或消滅後無承受人者,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