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