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5-1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 、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