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專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鼓勵從事研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設國家發明 創作獎予以獎助。

依前項規定獎助之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

第3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每二年得辦理評選一次。

第4條
本辦法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獎助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以委任、委託 或委辦法人、團體辦理。

第5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分為發明獎及創作獎。各獎項均含金牌、銀牌,每件頒發 獎狀、獎座及獎金。

第6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獎助,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 設計人為受領人。

數人共同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應共同受領各該項獎助。但當 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獎助之獎助金,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 協議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依第二項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 一只;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 。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請求專利專責機關協助複製 獎座。

第7條
參選發明獎者,以其發明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我國發明專利 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參選創作獎者,以其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辦理評選年度之前六年度內取得 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權,且於報名截止日仍為有效者為限。

曾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得再行參選一次。但 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

第8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者,應由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填具報名表, 並檢附參選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專利 證書及參選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參選創作獎之新型創作人,除前項文件外,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參選者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不合規定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第9條
(刪除)
第10條
專利專責機關辦理國家發明創作獎之作業應公正、公開,不受任何組織或 第三人之干涉。

第11條
為辦理本辦法評選有關事項,專利專責機關得組成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 議會(以下簡稱評選審議會)。

評選審議會置評選委員二十五人至四十人;其主任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 機關指派一人兼任之;其餘評選委員,由專利專責機關遴聘有關機關代表 、專家、學者擔任。

評選委員為無給職;評選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

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

評選作業及有關事項,由評選審議會決議後辦理。

第12條
評選審議會會議由主任評選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評選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主任評選委員指定或評選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13條
評選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評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 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14條
評選審議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經專利專責機關核定後,以專利專責 機關名義為之。

第15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評選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二、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實地勘評或由參選 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三、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占百分之三十及複選評分占百分之七十 計算總分,決選得獎者。

第15-1條
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 、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得由評選審議會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前項加分標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第16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均未達該項 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

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為之。

第16-1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者,得於接獲專利專責機關通知評選結果後三十日內 申請複查。但以一次為限。

申請複查,應由參選者填具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 料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

第17條
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在我國取得專利權後之四年內,參加著名國際發 明展獲得金牌、銀牌或銅牌獎之獎項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專利專 責機關申請該參展品之運費、來回機票費用及其他相關經費之補助。

前項經費補助如下:

一、亞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三、歐洲地區:以新臺幣四萬元為限。

同一人同時以二以上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參加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者 ,其補助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該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曾獲專利專責機 關補助,不得再於同一著名國際發明展申請補助。當年度同一著名國際發 明展之申請補助項目曾獲其他單位補助者,僅能就實際支出金額超出該補 助金額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補助。

第一項之著名國際發明展,由專利專責機關公告。

符合申請第一項之補助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應於參展當年度 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款注意事項、申請表格式、應附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18條
專利專責機關得辦理國家發明創作展。

第19條
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之得獎者,其專利權經撤銷,或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 件,有抄襲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專利專責機關應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 繳已領得之獎助。

第20條
本辦法所定之獎助及補助,專利專責機關因預算編列,得予以適當之調整 。

第21條
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項數、獎金額度、參選須知、報名書表格式、應附文 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 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