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9條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設計專 利申請案,其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 為其優先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