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87條
依本法規定檢送之模型、樣品或書證,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者, 申請人屆期未領回時,專利專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第88條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其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 圖式,應使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書表格式。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申請書外,其說明書、圖式或圖說,得使用本法修 正施行前之書表格式:

一、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提出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以外文本提出之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補正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三、本法修正施行前或依第一款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 請修正或更正,其修正或更正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或圖說 。

第89條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設計專 利申請案,其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本法修正施行日者,以本法修正施行日 為其優先權日。

第9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 年五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